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昆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