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慕勤
被 告 楊岱霖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②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六、②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