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妍恩
劉智明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28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6 月17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304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6日
起至民國114 年2 月25日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