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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35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3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鄭崇宏  
被      告  林宸樂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3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15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68元,及其中新臺幣19,869元自民國
113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