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3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李金柳
陳建堯
陳柏州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36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主 文
被告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志盛之遺產範圍內,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40,884元,及其中新臺幣36,894元自民國108 年1 月17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陳志盛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