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龍
即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