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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45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住○○市○○區○○路○段000號五樓
           送達代收人 陳玥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電話:00-00000000*75430
被   告 蘇秋萍  住○○市○○區○○000號之9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45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柯于婷
  通  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