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460號
原 告 蔡佳卉
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
可參。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
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1年6月3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
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復未遵期補正,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