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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4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趙子翔  
被      告  劉逸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