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宏宜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張鈞雅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29元整,及其中新臺幣5,835 元自民
國114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