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瑞筠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53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83元,及其中新臺幣20,235元自民國
11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44,694元自114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