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尤正趂
即 被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9月18日114年度新小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本院114年度新小字第55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於114年9月18日判決後,於114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
上訴人如對系爭判決不服欲提起
上訴,其
上訴期間應自114年9月24日起計算
上訴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及加計2日之
在途期間內為之至114年10月15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4年10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
可證,已逾
上訴期間,
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