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6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春雁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理由要領
原告之被保險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在同向二
車道之外側車道,而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
在內側車道,原告之被保險人駕駛時向內側車道偏移欲變換車道
,
惟其未禮讓直行車之被告先行,侵害被告之路權,本院認
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應由原告之被保險人負擔,被告並無過失行
為,原告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