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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64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48號
原      告  中和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臣忠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648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0月15日上午09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1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
二、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和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報價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調、請款單、被告簽
  收單為證,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
  調查結果,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