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閔涵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2,417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2,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