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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及維修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735號
原      告  佑晟高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忠  
被      告  丞揚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芷涵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於114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於114年11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