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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74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745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訴訟代理人  周繼志  

被      告  黃峻杰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74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2月2 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14 年度司促字第13681 號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其就異議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
  由之處,空言泛就原告請求聲明異議,自不足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