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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75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訴訟代理人  楊慧玲  
被      告  黃閔勛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750 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12月3 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35,000元,
  自民國113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有關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
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主張因被告未
正常履約而產生不必要之成本,然原告所稱之人事成本係其經營
該事業本須支出,與被告違約與否無關,而訴訟費用、執行費
得另外向被告請求,其餘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因本件有此支
出,原告卻請求以本金計算高達百分之30左右之違約金,顯屬過
高。本院參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
定,認原告得請求違約金新臺幣5,000 元,其餘部分均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