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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7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小字第79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被      告  朱友良  


訴訟代理人  宋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1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25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之簡化判決書。
二、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車),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內停車場,因起駛車輛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撞擊由原告之被保險人林遠青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系爭B車)之行進間車輛,導致系爭B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基於保險契約為林遠青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49,104元,並取得林遠青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實。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系爭B車修理費雖為49,104元,然其中28,860元為零件修繕費用,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 分之1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上開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9年11月,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2月31日,已使用3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3,628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8,860÷(5+1)≒4,8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8,860-4,810) ×1/5×(3+2/12)≒15,2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8,860-15,232=13,628】據此,系爭B車所受損害為33,872元(零件13,628元+工資20,244元=33,872元)
四、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查系爭事故之發生,被告有起駛車輛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之過失駕駛行為,系爭事故發生前,被告駕駛系爭A車業已開啟大燈,林遠青駕駛系爭B車視線雖有部分遭路旁站立之女子擋住,但客觀上仍可注意系爭A車大燈開啟,然林遠青駕駛系爭B車卻未為任何減速或警示,顯見其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行為。本院審酌兩造肇事原因之輕重,認林遠青、被告應分別負擔百分之30、百分之70之肇事責任為當。準此,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金額雖為33,872元,惟原告之被保險人林遠青對於損害之發生既與有過失,依債權讓與及過失相抵之法則,自應依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金額,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在23,710元(33,872元×0.7≒23,7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