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87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被 告 KUAT BUDI APRIYONO(中文姓名:優諾,印尼籍)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為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該公司址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然該公司於113年8月17日已終止與被告間之
僱傭契約,目前被告居留地址在高雄市○○區里○○路0000號乙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