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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小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87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被      告  KUAT BUDI APRIYONO(中文姓名:優諾,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該公司址設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然該公司於113年8月17日已終止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目前被告居留地址在高雄市○○區里○○路0000號乙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