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字第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東錡即黄東其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
可參。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嗣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
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茲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通知已於114年3月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
本件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