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小調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美娟
相 對 人 陳冠霖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為請求
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以相對人
住所地位於本院管轄之台南市善化康區,向本院起訴,並提出
戶籍謄本為憑。但查,該紙謄本列印時間為民國112年6月15日,距今已二年,且經聲請人依該址催告,信封亦有手寫註記「遷」,可見,相對人已無居住該址之情狀。茲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於113年4月11日將戶籍遷至台東縣卑南鄉,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乙紙在卷
可參,可認有以該址為住所地之意思。是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所在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