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冠瑛
相 對 人 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夏祥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現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繫屬,因
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院提供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4年度新簡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