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陳素麗
被 告 王泓霖
被 告 王昭綜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3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1日
宣判,
惟因事實未
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