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