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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簡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423號
反訴原告   長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婷  
訴訟代理人  蔡惟森  
反訴被告    王柏智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柏榮  
反訴被告    葉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86,92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等事件,因反訴原告尚未向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