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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4 年度新簡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辦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26號
原      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顏漢彰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宇承  

被      告  普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住臺南市○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璟吣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辦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給付委辦費用,被告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於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並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進入訴訟程序。原告為此,除遵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復具狀陳稱:兩造間關於本件委辦契約之解釋或履行而引起之爭執或糾紛,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茲經本院核閱卷附之國外專利案件委辦契約書,第十條確有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無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