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字第526號
原 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顏漢彰律師
賴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宇承
被 告 普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住臺南市○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璟吣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給付委辦費用,
乃依
被告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向本院聲請
支付命令。
嗣因被告對於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支付命令,具狀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並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進入訴訟程序。原告為此,除遵期補繳不足之
裁判費,復具狀陳稱:
兩造間關於本件委辦契約之解釋或履行而引起之爭執或糾紛,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茲經本院核
閱卷附之國外專利案件委辦契約書,第十條確有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無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