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字第5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雅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
被告於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提供之戶籍地為台南市玉井區,向本院起訴,並提出合約書為據。但查,該紙合約書尚填載住家地址為雲林縣○○市○○○路00號,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設籍狀態,其已於114年3月27日將戶籍遷至
上開合約書填載之住家地址,而無設籍於臺南地區之情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在卷
可按,及合約書復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居住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