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宜靜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新簡字第6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上午09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74元,及其中新臺幣109,878元
,自民國114年7月30月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
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交易紀
錄、信用卡申請書、約款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