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字第8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錢宜成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簡字第879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2 月11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184元,及其中新臺幣151,998元
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條款變更約定書
暨調額同意書、交易紀
錄一覽表
可佐,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
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