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青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
被告被告陳睿霖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
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
本件原告訴請返還標的為二面計程車牌照及行照一枚,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公告之號牌規費費額表,小型汽車號牌(一副)為新台幣(下同)600元,換發行照費用則為200元,故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800元,據以徵收裁判費1,5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