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圃圃豐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明閑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依原告民事
起訴狀記載之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