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
本件原告與
被告蔡勛宇、莊惠閔二人間請求給付租金及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
顯有不備。經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71元,應徵收裁判費8,59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前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