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京泰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致廷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
被告陳致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程序及依
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360元,應徵收裁判費12,16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7日前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