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補字第88號
原 告 亞晟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啟大起重工程行即萬巧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日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