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新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俊德
陳素連
莊瑞混
陳瑞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不以本金債權為限,而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
經查,原告訴請撤銷
詐害債權行為及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23,656元(含請求金額101,351元及本金88,200元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22,305元),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11建號建物合計價額為4,686,096元,兩者取其低者為準,核定為423,6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原告已繳納1,630元,尚應補繳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