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昌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路竹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憑。
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居住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之1,然依前述戶籍資料記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即已將其戶籍自上址遷入現址,自
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之現
住居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