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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司小調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司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嘉麟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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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