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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司簡調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司簡調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皇家格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宣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協商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協商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具狀陳報已另行提起給付之訴,不克出庭本件調解,此有相對人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