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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小字第 14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月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王美婷  
被      告  黃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140號給付月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3 月11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