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玉玲
吳有朋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24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6 月3 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