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小字第39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佳珊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39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97元,及其中新臺幣25,781元、
12,892元,均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14.7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