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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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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小字第 41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13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9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