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小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宛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