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小字第492號
原 告 郭人豪
被 告 許致彬
李暐智
LEONG CHOY LENG(梁彩玲)(馬來西亞籍)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92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4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
案由被告許致彬、李暐智未到、被告LEONG CHOY LENG (梁
彩玲)到。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148元,並自民國114 年12月13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