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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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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小字第 51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5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      告  張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510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7元,並自民國115 年5 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