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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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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小字第 52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52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      告  DAVID VANNESA BACO(凡尼紗)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529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6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10,400元,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