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被 告 杜秀玉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570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 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在
給付金額之範圍內,代位陳麗蓁依
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請
求被告損害賠償,應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