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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小字第 9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柳菁芸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年3月25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繼承人黃鈺涵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30,896元,及其中新臺幣1,654元、27,137元,均自民國114
  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週年利率百分之7.12、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黃鈺涵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