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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5 年度新簡字第 17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蘇冠彰  
被      告  MOSQUERIOLA  JOGRAD  MERCADO
            (中文名:梅卡多)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177 號給付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5 月6 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車牌
  號碼000-0000號行照、機車分期付款合約書、被告與車輛之
  合照可參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